党组字〔2015〕5号
各党总支、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 关于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组电明字〔2014〕103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校处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全校处级干部,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干部,均应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报告内容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2015新版)中所列事项。
2、本次填报时间段为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请各位领导干部对照2013年度填报的信息进行填报,即“有变化”的项目,在表格内填写变化情况;“无变化”的项目,在对应的“□”内划“√”,不需重复填报2013年度情况。
3、领导干部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表(一)“第3项--因私出国(境)情况”、表(二)“第2项--讲学、写作等劳务所得”应当如实填报2014年度的总体情况;表(二)“第4项--股票、基金、期货情况”应当如实填报填表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持有情况。其他事项均填写“变化情况”。
4、表(二)“第1项--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计算统一填写。
三、报告要求
1、本次报告要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内容,严格按要求填报个人事项。填写前按照《填表须知》和每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的要求全面完整地填写。
2、报告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表与签名后的承诺书一并装入信封并密封,统一由所在单位于2015年3月13日前交校党委组织部。
3、各学院、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报告表及时发给有关人员,认真组织好处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报送报告材料,确保报告工作顺利进行。
4、处级干部要严格按时如实报告,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补报。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14〕1号)、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各党总支、机关党支部请于2015年3月6日前到组织部领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及承诺书。
特此通知
中共宿州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