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体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指那些已经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作为发展对象进行有计划培养的学生及教职工。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为: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学生要学习成绩优良,热爱集体,并能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或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要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并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教职工要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三育人”工作中表现突出。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学期举办一期。一般为:春学期4—5月份,秋学期10—11月份,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5月和11月(具体时间另定)。
第五条 学院党校负责业务指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各党总支承担具体培训任务。培训对象为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各方面表现较好,符合学员条件并经党支部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及教职工。每期的培训人数,由院党校确定。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可以采取专题讲座、参观学校革命传统教育馆、观看录像、分组讨论、课余自学、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
第七条 培训内容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主要包括:党的历史,性质和宗旨,指导思想,目标和理想,组织和纪律,党员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等。
第八条 通过培训学习,加深学员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熟悉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主要奋斗目标;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大学生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
第九条 学员学习成绩评定由平时考核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30%,结业考试卷面成绩占70%,平时考核成绩由平时考勤和作业、讨论情况等构成。学员学习成绩由党总支负责评出,报经院党校审核备案后,由院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 学员总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颁发结业证书。凡出现:(1)请假三次及以上;(2)冒签一次;(3)无故旷课一次;(4)迟到或早退累计四次;(5)考试作弊;(6)不及格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院党校将抽查学生作业、心得体会、讨论记录等,党总支办班情况将作为院基层党组织评选先进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院党校须履行以下职责:
(1)培训班的指导、协调、检查;
(2)授课教师的审核选聘;可以授权党总支自行选聘教师,但须聘请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在职或离退休党务干部、学生政治辅导员和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所聘教师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名单须报院党校审核同意;
(3)统一提供教材和《学员考核登记表》;
(4)统一提供试卷和安排考试时间;
(5)审核学员最终成绩、统一颁发结业证书等。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须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开学和结业典礼;
(2)制定教学计划,指派和管理班主任;
(3)按要求做好教学、管理等具体工作;
(4)结业考试的监考等考务工作;
(5)批改试卷;
(6)给出学员学习成绩;
(7)办班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
第十四条 班主任须履行以下职责:
(1)按要求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2)收费、发书、发证;
(3)指定学习组长;
(4)给出学员平时成绩;
(5)协助院党校审核学员学习成绩;
(6)协助院党校做好证书填写工作等。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要严格以下纪律:
(1)严格请销假制度,不准无故旷课。集中辅导时,限制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需先写请假条,由班主任报请党总支签署意见(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由班主任报院党校批准)。
(2)严格点名制度,不准迟到早退。集中辅导时,班主任负责考勤。实行点名制度,到课率情况,当场公布。
(3)严格考试制度。结业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
(4)严格落实自学制度。学员的培训期间,每天要抽出1—2小时自学辅导教材,把握重点,理解实质,认真做好学习笔记。班主任在学习结束时,将检查学习笔记和作业。
(5)严格课堂纪律。上课要保持课堂肃静,关闭通讯工具,不准交头接耳,保持室内卫生,不准乱扔纸屑,不准乱刻乱画。
第十六条 培训教材、结业证书和笔记本等由院党校统一购置,培训教材费、结业证书、党章和笔记本工本费由学员自付,收取标准由组织部制定。各党总支负责费用的收取和管理。扣除上述统购材料费用后,剩余费用由各党总支用于授课、考务等支出。
第十七条 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党总支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和考勤、考核统计表交院党校,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