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干部档案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严格保密和管理制度,及时收集补充材料,健全借阅、转递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
主要程序:
一、接收
(一)对属组织部管理范围干部的档案,主动接收。
(二)新送来的干部档案,首先在收文簿上登记,并在干部档案名册簿上,详细登记基本情况。
(三)按专门办法编号,在干部档案袋上写上与名册上相同的编码,对号入库装柜,按顺序排列整齐。
(四)新进干部档案数据信息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按照计算机管理要求逐项录入。
二、存放保管
(一)严格按照干部的管理范围保管干部档案。
(二)确保安全、保密,库房内保持整洁。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措施是否落实,并尽可能改善保管条件,采用先进技术管理档案。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库房。
(三)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所管的干部档案要登记造册,定期核对,做到档案、名册号码相符。每半年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错编、错放要及时纠正。每年要大检查一次,按名册全面核对,发现档案缺少,要及时查找归库。
三、查阅借用
外来单位查阅(非组织部门介绍),要从严控制。凡查阅干部档案,单位应派2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凭其单位主管领导签具意见、盖党委(党组)印章的查阅干部档案登记表,经请示领导后办理。
查阅完毕后,在《外来单位查阅档案登记簿》上登记。干部档案原则上不借出,经部领导批准借出的,由借用人在《借出干部档案登记簿》上登记签名,并按规定,限期退还,并登记退还日期。
查阅外单位干部档案的,应由部长签字批准,查阅本部人员档案的,应经组织部领导同意。
本校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所管档案的应经部领导同意,须在每周五来查阅并登记。
四、转递档案
(一)因工作调动、任免审批、出国政审、上级调审等需转出干部档案,必须在问清转出的去向、理由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二)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详细写明转出原因,注明档案袋数,在发文簿上登记,严密包封,专人发送。
(三)及时收回回执。如一个月未见回执退回,要及时去电话或去函催问,以防丢失。回执退回后,贴在转递通知单存根下。
五、收集补充
(一)通过有关部门,经常收集补充干部任免、审查、考核、晋升技术职称、学位、调整工资级别、学员鉴定、党团材料、干部履历表、后备干部登记表、自传、出国人员登记表和鉴定以及奖励、处分的结论、批复、旁证、本人检查交代等方面的材料。准确、全面地反映干部的历史,以及德才、能力和专长等情况。
(二)收到归档材料时,需在收文簿上登记,并认真进行鉴别。若材料完整,手续完备(有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要在一星期内归入档案。对归档材料中,如发现涂改、人为污损等,一般应拒收,或在归档表中注明后收集归档。
六、回复调查
(一)对个人来函、来人调查有关干部某些方面情况的,要按组通字[1985]4号文件《关于个人不得私自索取证明材料的通知》的规定,向双方做好解释工作。
(二)凡因入团、入党、入学、升学、参军、参加工作要了解其亲属政历,按1979年中央四个部联合通知中《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要求,由有关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对方提出的提纲、查阅档案,摘抄有关部分函复。
(三)对调查干部入党、受处分、撤销处分问题,以及干部本人成份、家庭出身、经济状况、历史上曾否参加反动党团、会道门及其他反动组织等等,要视问题轻重缓急,灵活处理。有些可直接提供档案查阅(如公安部门查对笔迹),有些由档案管理人员摘录提供。
(四)回复来人来函调查的材料,送领导审阅签发,在发文簿上登记后,原则上不准交给来人自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