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部的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要严格执行用章规定。
二、其他部门因业务工作需要,经该部门申请和我部领导批准,可使用本部印章。
三、凡属下列情况需使用组织部印章的, 由部领导签发后盖章:
(一)以部名义向上级党委或上级领导报送的请示、报告、工作汇报、调查报告、情况反映、统计表等;
(二)向有关部门发出的中共宿州学院组织部文件或重要事项的通知、批复;
(三)规定需要部长签发的干部任兔、干部调动、干部审查结论、出国、赴港澳及外派人员等;
(四)其他以组织部名义发出的需部领导签发的文件,函件等。
四、本部工作人员公事、私事用章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部工作人员需要办理边防证、出差及探亲,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领导同意后,可出具证明,使用部印章;
(二)本部工作人员因私事需用部印章时,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和相关证明提出意见,经部领导口头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使用部印章;
(三)为本部购物、订书及办理有关事项需用部印章,事前应经部领导同意。
五、做好用章登记。凡用部印章发布文件,均需进行用章登记。
六、凡以组织部名义发出的文件和公文,用印后原稿应当归档存查。